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21-05-08浏览次数:226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由党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设立,一般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财政性经费资助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科技处是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与推荐,发布立项通知: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审核、监督;组织项目中期审查、结项和验收;促进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科研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及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做好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和通知,组织教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项等工作;督促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助推广和应用项目研究成果,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提升项目研究绩效。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其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遵守学术道德与法律法规,对经费支出、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负责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升项目研究绩效。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学校科技处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统筹安排并组织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公开择优推荐申报。所有项目申报,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

项目立项以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八条  合作(外协)项目审核。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涉及经费转拨的必须明确经费分配比例。项目获批后,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需调整的,可另签补充协议。永利官网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项目参与负责人在申报时须到科技处备案,并在项目立项后及时向科技处递交立项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研究目标任务一经立项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按项目审批及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负责人调离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按项目管理要求逐级审核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认可。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十条  项目验收结项。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要求,认真准备结项材料。结项材料由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并在鉴定通过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对资助经费达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科技处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验收,必要时可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

第十一条  项目延期管理。竞争性的非学校自有经费资助项目,因故需要延期的,按其项目管理要求办理和执行。学校自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逾期不能结项的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科研项目资格,同时适当减少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当年学校自有经费资助科研项目推荐指标。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项目来源单位资助、学校配套支持、学校自有经费安排等不同方式。

对项目来源单位有经费资助,且经费资助能满足研究需要的,学校不给予配套支持。

对项目来源单位虽有经费资助,但经费资助难以满足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且已使用到位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申请配套支持。学校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配套支持额度。

对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省级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等无下拨资助经费的项目,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费资助标准,在学校自有经费中安排资助。

对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教指委等单位批准立项的各类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照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的经费支持标准给予资助。若无资助标准,按重点项目每项2万元、一般项目每项1万元标准,在学校自有经费中安排资助。

项目经费安排,由科技处、财务处会商后提出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管理。非学校自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学校自有经费资助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两周内根据本办法编制经费预算并提交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核确定,严格按照预算开支范围、结构、标准和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因研究需要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结构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同意,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会议费用支出,在总经费预算20%及以下的无需提供预算依据,超过总经费预算20%的需提供预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图书资料报销时须附单项金额的商品清单;图书资料单笔购置超过500元的,报销前需在学校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论文版面费报销时须提供期刊版权页、论文正文页,未标注科研项目号的不予报销;专著出版费报销时须提供学校同意出版证明材料、出版合同、著作版权页,未标注科研项目号的不予报销。

7.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校内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和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时须明确支付人数、标准等内容。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实施前须经科技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外协费:指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合作(外协)单位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检验、化验、加工、测试等所需要的经费。外拨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40%

10.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管理费和项目研究绩效支出等。

1.核定标准。非学校自有经费资助项目间接费用按经费来源单位规定标准予以核定。学校自有经费资助项目,只核定管理费和科研发展基金支出比例。

2.管理费和科研发展基金支出。管理费指用于项目评审、成果检索与鉴定、专用设备购置、差旅、会议、培训、办公、资源占用等方面的支出,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经费总额(不含外协费)的10%比例提取,其中5%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5%用于科研发展基金。

3.绩效支出。非学校自有经费资助项目间接费用中扣除项目管理费和科研发展基金后的费用,可作为项目绩效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并作出实际贡献的人员。绩效支出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项目结项后分两次进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人员绩效)支出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科技处共同审核后办理领取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拨行为。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为依据,与外协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合同(协议),并明确外协合作内容和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所有转拨经费须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请有关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来源部门对结余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12个月之内可继续用于科研活动支出,12个月后仍未使用完的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因故终止的项目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规定结余经费需要退回的,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管理要求,及时、足额按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项目来源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经费开支和票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决算管理。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须据实编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结项后12个月,财务处、科技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管理。对结题结账科研项目,监察审计处定期集中组织科研项目审计,及时纠正经费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部门规定为准。本办法中涉及经费使用管理未尽事项,以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中涉及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各条款同时废止。